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铁路运输学校新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学继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学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学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学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分和有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执行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学行政部分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学行政部分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依照省级有关部分职业教学招生规则选取的学生,持选取通知书及自己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则到学校处理报到、注册手续。重生在处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含: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本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用国家助学金和膏火减免的信息;
5.在校时期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有关部分。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重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含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刊出、复学、逝世的学生等状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学主管部分。教学主管部分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学行政部分。
第七条重生应当依照学校规则时刻到校报到,处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状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请求。如在学校规则期限内不到学校处理有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刊出其学籍,并报教学主管部分存案。
第九条重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依照国家留学生管理方法处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接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地点省(区、市)有关规则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学学校身份别离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别离向教学部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方式与求学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施行全日制学历教学,首要接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接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纳弹性学习方式的学生的求学年限,初中结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刻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结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刻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本上提早或推迟结业,提早结业通常不超越1年,推迟结业通常不超越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改变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含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刊出、复学及退学。采纳弹性学习方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自己意愿等原因能够请求转学。转学由学生自己和监护人提出请求,经转出学校赞同,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请求,转入学校赞同后处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别离报地点市级和省级教学行政部分存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结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时期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能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刻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经学校批准,能够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点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能够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用免膏火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状况应当经省级教学行政部分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处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处理。结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自己和监护人提出请求,学校审核赞同后,报教学行政部分存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则。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时期,不享用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自己和监护人提出请求,经学校批准,可处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学主管部分存案。
学生具有下列状况之一,学校能够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状况两周内未处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逝世,学校应当及时报教学主管部分存案,教学主管部分逐级上报至省级教学行政部分存案。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结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改变,首要包含学生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改变,应当由学生自己或监护人供给合法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学行政部分存案。
第五章成绩查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依照学校规则参加教学活动。采纳弹性学习方式的学生公共基本课程教学应当到达国家教学行政部分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到达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范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纳弹性学习方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能够视其工作经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状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有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自己请求,经学校审批后,能够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查核,合格者能够取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供给补考时机,补考次数和时刻由学校断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则。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状况报教学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成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替换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学行政部分文件规则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施行工学替换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施行方案,并报教学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替换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成果等状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纳弹性学习方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有关工作经历的,学校能够视状况减少顶岗实习时刻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奖赏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赏。
学生奖赏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含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方法由各级教学行政部分和学校别离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赏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能够视其情节和态度别离给予正告、严峻正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置。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议,应当报教学主管部分核准。
受正告、严峻正告、记过、留校察看处置的学生,经过一段时刻的教学,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前进的,应当撤销其处置。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赏或处置,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置决议有异议的,能够依照有关规则提出申述。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述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置不服提出的申述。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述复查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查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主管部分提出书面申述。
教学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申述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赏、记过及以上处置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置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置决议和有关材料从学生自己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到达以下要求,准予结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则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则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替换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提早修满教学计划规则的全部课程且到达结业条件,经自己请求,学校赞同,能够在学制规则年限内提早结业。
第三十五条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学行政部分统一格局并监制,省级教学行政部分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纳弹性学习方式的学生结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方式和求学时刻。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规则的学习年限内,查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到达留级规则,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则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则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结业证书遗失能够由省级教学行政部分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学行政部分规则。学历证明书与结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学行政部分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精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省级教学行政部分和学校应当根据本方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施行细则,并报上级教学行政部分存案。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学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则一起废止。
成都铁路运输学校宣传办公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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